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鄭州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鄭發〔2016〕12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研發費用是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三條 設立鄭州市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四條 對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進行后補助,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企業自愿申報。
第二章 補助對象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補助符合條件的“科技雛鷹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瞪羚企業”和“科技創新龍頭企業”。
第六條 “科技雛鷹企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確認的鄭州市科技型企業;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含)以下;
(三)按規定完成上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四)近兩年至少有1項新成果、新技術或專利(知識產權)申請,具備良好發展潛力;
(五)無不良征信記錄和違法記錄。
第七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確認的鄭州市科技型企業;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以下;
(三)按規定完成上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四)擁有穩定的研發團隊,具有研發、成果轉化和持續發展能力;
(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近兩年至少有2項新成果、新技術或專利(知識產權)申請;
(六)近三年內無不良征信記錄和違法記錄。
第八條 “科技瞪羚企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確認的鄭州市科技型企業,且為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市級及以上創新型(試點)企業;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以上、10億元(含)以下;
(三)按規定完成上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四)建有市級及以上企業研發中心,具有研發、成果轉化和持續發展能力;
(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掌握核心技術,近兩年至少有3項新成果、新技術或專利(知識產權)申請;
(六)近三年內無不良征信記錄和違法記錄。
第九條 “科技創新龍頭企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確認的鄭州市科技型企業,且為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市級及以上創新型(試點)企業;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0億元以上、研發費用不低于3000萬元;
(三)按規定完成上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四)建有省級及以上研發中心,具有較強的研發、成果轉化和持續發展能力。
(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掌握核心技術,近兩年至少有5項新成果、新技術或專利(知識產權)申請,或參與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
(六)近三年內無不良征信記錄和違法記錄。
第十條 已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次年再次申請補助,其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和研發費用總額增速須不低于全市經濟發展增速。
第三章 補助額度
第十一條 對“科技雛鷹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按照30%進行補助,最多不超過50萬元,補助額低于1萬元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對“科技小巨人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按照20%進行補助,最多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三條 對“科技瞪羚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按照20%進行補助,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四條 對“科技創新龍頭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定額補助600萬元。
第四章 申報流程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發布年度申報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組織企業進行申報。
第十六條 企業將相關申報材料報送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審查后,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薦。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各縣(市、區)、開發區推薦的企業進行審核,符合本細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分別認定為“科技雛鷹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瞪羚企業”和“科技創新龍頭企業”。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企業補助資金申報情況進行審核,以企業在稅務部門備案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情況為準,核定補助金額,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后,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企業研發資金補助計劃,市財政局按規定下達市級補助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轄區企業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可不按照科研項目經費進行管理,由申報單位自主決定用于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薪酬、后續研發活動等支出。申報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與專項資金有關的申報資料、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2016年度、2017年度企業研發投入情況按照本細則予以補助,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梯次補貼實施細則》(鄭科〔2016〕3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